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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约】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通过保护海员不受欺凌、海事劳工证书签注等修正案提案

2016-04-15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

出席国际劳工组织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第2次会议报告


       国际劳工组织于2016年2月8日至10日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总部,召开了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。

会议总体情况:         

 201628日至10日,国际劳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总部召开了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。70个成员国政府、船东组织、海员组织的代表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应邀参加了会议。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组成。

 会议通报了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的批约情况,截止20161月已有70个成员国批准了公约,批约商船总吨位已经超过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0%。我国政府已于20151112日正式向国际劳工局递交了批准文书,成为批约国家。因此,这也是我国政府代表团第一次作为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会议正式代表参会,对会议议题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。

对于海员和船东需要注意的会议成果:
·  通过关于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导则B4.3的修正案

      针对保护海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受骚扰和欺凌的问题,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保护海员不受骚扰和欺凌的修正案,将保护海员免受的骚扰和欺凌纳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范畴。

·  通过关于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标准A5.1.3及附录A5-II的修正案       关于在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“标准A5.1.3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”中增加相关“在对船舶完成换证检查并符合换证条件后,允许在现有的海事劳工证书上加以签注,使其继续有效且不超过5个月展期”的修正案提案。通过该修正案将完善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规定的证书换证检查程序,进一步方便船东和船旗国政府安排和实施海事劳工证书的换证检查,并且在操作上与国际海事组织(IMO)《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》等海事安全公约规定的证书换发相一致。

·  关于成立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框架下工作组的决议        大会审议了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船员组提交的关于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规则2.2修正案提案,对海员被非法劫持期间工资待遇问题,会议进行了讨论,认识到海员被劫持之后,可能会出现“长期得不到释放”、“下落不明”、“船东消失或破产”等无法预估的问题,提案对这些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研究和提供解决的措施,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分析。为此,会议专门通过了一项大会决议,成立在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专门三方委员会框架下的工作组,对海员被非法劫持后工资待遇问题进行研究。
我国实施《公约》进程

       我国于2015年11月12日正式向国际劳工局递交了批准文书,根据公约的规定,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将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。目前,根据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两部关于履行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》合作备忘录,各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为履约进行准备,确保这一海员的“权利法案”能在我国顺利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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